毕节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七章 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法工委进行研究,必要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