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包装物上的清真标志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或使用。印刷企业承印清真包装物时,应对承印单位所持有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副本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承印业务。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