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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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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