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本县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和忌用的肉制品、其他食品,清真食品经营网点不得经营无明显清真标志的肉食品、副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经销从县域外购进的清真食品必须有产地相关证明。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