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第四章 加工与销售第十八条已废止凡经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牛羊加工、销售的企业,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场地、财力、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