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乡(镇)财政每年对牛羊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上年收入的增长幅度。投入的资金应当用于更新、改造、发展牛羊业基础工程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地方法规 ·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