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四条已修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三)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申报;(四)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七)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