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申报;

(四)行政监察和审计的重大措施;

(五)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重大措施;

(六)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的措施;

(七)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