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作为重大事项提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措施;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或者调整;

(四)撤销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授予或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