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监督考核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和旗县区爱国卫生工作机构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属于爱国卫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属于同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督促办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同级爱国卫生工作机构移交的投诉举报,并于五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