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五章 卫生创建与监督考核第四十条有效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并可以向爱国卫生工作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