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