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在提供诊疗服务时,应当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