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

(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禽、牲畜;

(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砖瓦、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齐;

(六)道路硬化,无土堆、粪堆以及污水坑。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