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禽、牲畜;(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搭建、乱堆放,砖瓦、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六)道路硬化,无土堆、粪堆以及污水坑。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