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城镇餐厨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置,逐步实行有偿收集处置。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