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增加研发投入。市、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