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金融机构制定科学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政策,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发布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建设情况,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科技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