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