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