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在民用建筑内,不得设置厂房、工业仓库。在工业建筑内,不得设置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半地下或者十层以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