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小型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要求:

(一)按照标准配备灭火器;

(二)电气线路套不燃或者难燃线管、线槽保护;

(三)场所内部不应当住人,必须留人值守时,值守人员不得超过一人;

(四)值守场所必须设置逃生窗,窗口不得设置影响逃生的障碍物,并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防毒面具及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且保持完好有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