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已废止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三)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