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

(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三)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