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单位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