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