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服务,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将其所持有的文化体育产品和设施委托公益性文化体育机构管理,用于公共文化体育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