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