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月华街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临街建筑擅自新开门窗;

(二)临街搭晾衣物、吊挂以及堆放有碍观瞻的其他物品;

(三)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品;

(四)随意放养家犬。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