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防火期内未经管委会批准,核心景区内禁止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风景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核心景区室外吸烟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地点进行。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