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未认真组织实施专项规划的;

(二)不遵守法定规划实施城乡建设的;

(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项目建设对城乡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