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行为诚信档案制度。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