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对公众利益、公共环境和历史、自然、文化遗产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