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结合新区建设、老城更新、道路修建等建设,依照地下管廊专项规划推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成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进行综合管廊以外的管线建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