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农房建设导则、编制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农房建设导则应当对房屋选址、用地标准、规划设计、市政配套、风貌样式等作出规定,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应当设计户型多样、具有乡土地域特色、满足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的农房设计方案。
镇、乡人民政府结合当地乡土建筑的实际,从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房建设通用设计图集中确定并公布适合本地的通用设计图。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