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镇规划管理。城市设计应当对城镇的总体形态、风貌特色、开发强度、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密度、体量、色彩、风格等内容提出规划控制要求。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