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废止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有关法律文书,注销原有登记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