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