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四节 抵押权登记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范围、主债务的履行期限;(三)登记时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