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二节 所有权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