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范围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可以拆除有关设施、设备,但应当在拆除后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