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监控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后六十日内,将系统设计技术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建成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