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