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建设监控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区域,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除由政府负责的以外,可以由该场所或者区域的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约定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属于国家的,由使用权人或者经营权人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