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州和二县一市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保护管理飞播林资源成绩突出的;

(二)植树造林、退耕还林成绩显著的;

(三)动员和组织外来人员搬迁出飞播林区成绩突出的;

(四)及时制止、检举违反本条例行为或林业行政执法有功的;

(五)对保护管理飞播林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