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及质量安全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