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