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