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经认定或期满后未经重新认定,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标牌或者擅自变更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