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未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个体生产者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处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