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违禁农药、肥料等投入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