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市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