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市)县农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时,可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经快速检测结果为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被检测方可以在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