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开辟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专门交易区。

鼓励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等集体用餐单位实行食用农产品定点采购制度,优先采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